法 律 咨 询
1、什么是毒品犯罪案件?
毒品犯罪案件是指触犯刑法,从事毒品有关的犯罪活动,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案件。
2、什么是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
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是指缉毒侦查部门对于发现或受理的毒品案件,经过审查,认为有毒品犯罪事实存在,应当追究毒品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并属于自己管辖,依照法定程序,决定立为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的一项侦查活动。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因此,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案件,公安缉毒部门都应立案侦查。
3、什么是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规定:毒品犯罪是指非法生产、制造、提炼、配售、兜售、分销、出售、交售、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相关的危害行为。
4、毒品犯罪有哪些特征?
毒品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毒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毒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毒品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
5、毒品犯罪的构成应具备哪些要件?
毒品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样,其构成应具备四个要件:
(1)毒品犯罪客体,即指我国《刑法》和有关禁毒法律法规所保护的而被毒品犯罪所侵犯的有关对毒品进行管制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2)毒品犯罪客观方面,即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有关毒品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不可缺少的要件。
(3)毒品犯罪主体,即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和法律规定的犯罪单位;
(4)毒品犯罪主观方面,即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故意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及造成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6、我国有关禁毒的刑事法律有哪些?
1997年3月14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有关毒品犯罪作了进一步规范,是目前我国现行的惩治毒品犯罪最完善的刑事立法。《刑法》第6章第7节共11条27款专门规定了有关毒品犯罪的罪名和处罚。
7、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2)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
(5)走私制毒物品罪(350条);
(6)非法买卖制物品罪(350条);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351条);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352条);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353条);
(10)强迫他人吸毒罪(353条);
(11)容留他人吸毒罪(354条);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355条)。
8、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分子的量刑有哪些特点?
我国《刑法》规定的对毒品犯罪分子的量刑体现了以下特点:
(1)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规定了较重的刑罚,除对毒品犯罪行为规定死刑外,还规定了其他较重的刑罚。体现了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
(3)普遍规定了财产刑。针对毒品犯罪往往以获取暴利为目的特点,《刑法》除规定“并处没收财产”刑外。对每一类具体的毒品犯罪规定了应当或可以判处罚金;
(4)增加了适用刑罚种类。对每一类毒品犯罪,除明确规定适用的主刑外,还规定了相应的附加刑。
9、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毒品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对自己所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毒品犯罪刑事责任能力,是指毒品犯罪行为人能够正确辨认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能够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1)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0、常见的走私毒品罪的具体行为方式有哪些?
走私毒品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当属于走私毒品的行为:
(1)从境外购买毒品后非法入境,或者与境外贩毒分子相勾结,将毒品偷运入境;
(2)将非法入境的毒品偷运出境,或者把境内的毒品偷运出境;
(3)为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和集团购买、运输毒品,或者在边境地区与境外走私毒品分子相勾结,买卖、运输毒品;
(4)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货款、资金、实物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藏匿以及其他方便;
(5)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在内地直接向走私毒品分子购买毒品;
(6)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或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毒品犯罪分子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并偷运出境的。
11、走私毒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刑法》对走私毒品罪分别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刑罚:
(1)走私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2、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贩运、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的行为。
(1)本罪系选择性罪名,即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特征,可单独成立一个罪名,也可以结合在一起;
(2)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运输毒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运输的管制;制造毒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制造的管制。根据我国《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这两类药品只能由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审批或指定的经营单位统一调拨或收购,其运输只有由国家指定的有关生产单位、供应单位和运输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方法进行运输;其生产只能由国家指定的生产单位,按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从事上述两类药品的销售、运输和生产;
(3)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非法买卖与交换、批发和零售。不论是转手倒卖,还是销售自制毒品,不管是否营利,也不论贩卖毒品的数量多少,均构成本罪;所谓运输毒品,是指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将毒品从某一地点运往另一地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管是否营利,也不论毒品的数量多少,实际到达目的地与否,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所谓制造毒品,是指利用毒品原料进行加工、提炼、配制毒品的行为。包括从毒品原植物中提炼毒品,对毒品的精炼、加工、配制,以及用化学方法合成毒品等;
(4)犯罪的主体,除一般主体外,在特定条件下,贩卖毒品罪和制造毒品罪还可以由单位构成;
(5)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或制造。否则,不构成本罪。
(6)贩卖毒品除了主观上具有故意之外,还应当具有牟利的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如单纯为了本人或亲友吸食而购买毒品的,则不构成本罪。
认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应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划清走私毒品罪与该罪的界限,划清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13、常见的贩卖毒品的具体行为方式有哪些?
贩卖毒品的行为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
(1)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3)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4)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赊销毒品的;
(7)介绍毒犯,从中牟利的;
(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9)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明知对方是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等等。
15、常见的运输毒品的具体行为方式有哪些?
运输毒品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当属于运输毒品的行为:
(1)自身携带毒品的;
(2)伪装后以合法形式由交通运输部门托运或者交邮电部门邮寄的;
(3)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怀孕、哺乳的妇女携运毒品的;
(4)以运货为名、雇佣人员和车辆运输毒品,毒品犯罪分子和毒品“人货分离”、分段转运的,等等。
16、常见的制造毒品的具体行为方式有哪些?
下列行为应当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1)从罂粟中提炼、制造鸦片、吗啡、海洛因系列毒品的;
(2)从大麻中提炼、制造大麻烟、大麻脂、大麻油的;
(3)用麻黄素或者其他方法加工、制造、提炼、合成冰毒、摇头丸的;
(4)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或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等等。
17、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依照《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依照《刑法》第350条之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或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除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外,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予以罚款。
(5)依照《刑法》355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向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按《刑法》第346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单位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除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贩卖毒品处罚外,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予以罚款。
18、非法持有毒品罪及犯罪构成是什么?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持有一定数量毒品的行为。
(1)非法持有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
(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持有一定数量毒品的行为。所谓非法持有,是指违反《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而持有、占有、携有、存有或藏有毒品。所谓一定数量,是指《刑法》规定的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数量较大的其他毒品;
(3)犯罪主体系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其国籍和职业,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刑法》对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未作明确规定。因此,除客观上能够认定持有毒品行为是其他犯罪的组成部分外,其余所有故意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均构成本罪。
19、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应该具备哪些法律特征?
(1)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行为对于毒品的来源并无特殊要求,至于是行为人自己购买、非法占用或者祖辈遗留,对非法持有毒品行为没有影响;
(2)非法持有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持有人对毒品的实际支配和控制;
(3)非法持有可以是共同持有,也可以是单独持有,前者的成立是所有共同犯罪人实际上共同享有对毒品的支配权并相互明知;
(4)非法持有行为必须有一定的时间段,并非一持有就构成犯罪;
(5)非法持有毒品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
20、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348条之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2、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为其进行窝藏或者帮助掩盖其罪行,以逃避刑罚处罚的行为。
(1)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于,不仅妨碍了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分子及时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正常活动,而且为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继续犯罪制造了前提条件;
(2)包庇的对象必须是已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即包括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分子和作案后潜逃尚未抓获归案的犯罪分子,也包括脱逃的未决犯和已决犯。至于毒品犯罪分子所犯的具体罪名以及判处何种刑罚,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毒品犯罪分子予以庇护即掩护、包庇,为其掩盖罪行的行为。其庇护方式,不仅包括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为毒品犯罪分子掩盖罪行,而且也包括帮助毒品犯罪分子毁灭罪迹、掩藏犯罪工具,为其潜逃提供帮助等行为。
(4)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5)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包庇的对象是上述毒品犯罪分子而有意予以包庇。即根据行为人对包庇对象的了解及所知的其他有关情况,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表现,有充分的事实能够证明行为人应该知道包庇的对象是上述毒品犯罪分子,就应当认定为“明知”,而予以定罪。另外,行为人必须是在上述毒品犯罪分子已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后才明知的,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事先通谋的,则以共犯论处。
认定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时应注意:分清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包庇罪的区别;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一般“知情不报”的区别。
2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349条规定,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依照前款从重处罚;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25、窝藏、隐瞒、转移毒品、毒赃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窝藏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赃,而为毒品犯罪分子藏匿、转移、隐瞒的行为。
(1)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作斗争的正常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为毒品犯罪分子提供隐藏毒品、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场所,也包括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是毒品、毒赃,而仍然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不知为毒品、毒赃,而实施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
认定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应注意:把握既遂与未遂的区别;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行为一罪与数罪的正确性;划清本罪与窝赃罪的界限。
26、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依照《刑法》第349条的规定,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7、走私制毒物品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国(边)境,数量较大的行为。
(1)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口的管制,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了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依照《海关法》第47条,《刑法》第350条之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走私的物品是制毒化学品,而实施走私行为;
认定走私制毒物品罪应注意:分区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本罪与走私罪的界限。
28、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依照《刑法》350条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该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同一规定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或予以罚款。
29、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法规,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数量较大的行为。
(1)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管制;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化学品既是医药和工农业的重要生产原料,又可以作为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剂。因而对于这些物品的销售和购买、使用,国家实行管制,违反这些规定非法进行买卖,即构成本罪。具有合法手续依法进行买卖,不构成本罪。本罪必须发生在中国境内。在外境买卖或者跨境买卖,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3)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可成为该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买卖的物品是国家管制的制毒物品,而仍然实施买卖行为。如果误以为是其他化学品而加以买卖,或者受人欺骗为他人代买的,则不构成本罪。
认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应该注意:正确认定罪与非罪;正确认定犯罪形态。
30、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私自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行为。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毒品原植物,是指用来提炼、加工鸦片、吗啡、海洛因等麻醉药品的原植物,它既可作为制造医用麻醉药品的原料,又可以作为制造鸦片、海洛因等毒品的原料。为了保证制造医用麻醉药品的需要,又要防止被毒品犯罪分子利用来制造毒品,国家对这些植物的种植实行严格的管制,严禁非法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批准,或经国家批准但违反指令计划而超量种植,都是非法的。在我国,毒品原植物主要是指罂粟和大麻;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种植数量较大的毒品原植物的行为。种植是指播种、播苗、移栽、施肥、灌溉、除草、收获等一系列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351条规定:数量较大是指种植罂粟500株以上;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故意种植;
31、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依照《刑法》第351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3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抗拒铲除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非法种植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3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制度。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而仍然买卖、运输、携带、持有。
33、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依照《刑法》第352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以引诱、教唆、欺骗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在具体认定罪名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实施行为的具体特征,按照选择性罪名的定罪方法予以认定。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侵犯了他人身心健康。其引诱、教唆、欺骗的对象是从未吸食、注射过毒品或曾吸食、注射毒品但已戒除的人。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引诱、教唆、欺骗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所谓引诱,是指以精神或金钱、物质及其他方法勾引、诱使、鼓吹、拉拢本无吸食、注射毒品意愿的人从事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例如,行为人有意在他人面前大肆鼓吹吸食、注射毒品带来的奇妙幻觉和兴奋,以刺激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好奇心等。所谓教唆,是指以劝说、怂恿、授意、挑拔或唆使为手段,鼓动本无吸食、注射毒品意愿或意志不坚定的人吸食、注射毒品。教唆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甚至是示意性动作。所谓欺骗,是指以编造虚假事实、掩盖毒品真相等方法,使他人不知是毒品而予以吸食,注射的行为。以上三种行为,均可分别构成一个独立的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的一种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有意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不管行为人的动机是牟利、报复,还是拉人下水,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即构成本罪。
认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应注意:犯罪与治病的区别;本罪与贩卖毒品罪的区别;本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35、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依照《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36、强迫他人吸毒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不仅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和健康权。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非自愿的吸食、注射毒品。
所谓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杀伤、拘禁等足以危及他人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方法,致使被迫者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实施暴力或其他危及被害人利益的方法进行威胁和恐吓,实行精神强制,使不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产生恐惧,迫使他人违心的吸食、注射毒品。胁迫的方式,既可以用明确的语言进行威胁,也可以用某种动作或者示意行为进行威胁。胁迫内容无论真实与否,只要使他人受到精神强制即是胁迫。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强迫他人吸食、注射。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7、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根据《刑法》353条第2、3款的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2)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的,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38、容留他人吸毒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住房或者其他场所,召集、收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侵犯了他人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如果被侵害的对象是非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则不构成本罪,但是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所谓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吸食、注射毒品人员而又有意容留并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
认定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注意:本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区别:本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区别;本罪与贩卖毒品罪的区别;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走私、贩卖毒品而提供毒品的,或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毒品的,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论处。
39、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区别以下三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予以从轻到重的处罚;对单纯容留行为的,应当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对以牟利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罚;对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并在此基础上与贩卖毒品罪进行数罪并罚。
(3)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40、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一是该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二是提供的对象必须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三是提供的药品必须是受国家管制、可以作为毒品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四是非法提供的行为必须是无偿的供给或赠送。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或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一是明知提供行为的违法性;二是明知提供的药品是受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三是明知接受药品的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四是主观上不是以牟利为目的。
认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应注意:注意区分罪与非罪;区分本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界限。
4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依照《刑法》第35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34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毒品的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2)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42、我国有关禁毒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了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公布、199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吸食鸦片、海洛因、注射吗啡、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等行为予以处罚。
(3)《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对我国麻醉药品的种植、生产、供应、运输、进出口、使用的管理作了严格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违反该法的处罚措施。
(4)《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我国精神药品的种植和生产、供应、运输、进出口、使用的管理作了严格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违反该法的处罚措施。
(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有很多条款内容涉及禁毒的行政处罚问题。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6)《强制戒毒办法》。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制定的一项重要行政法规,对我国依法开展禁吸戒毒工作,教育和帮助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戒除毒瘾,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43、毒品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哪些?
(1)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行为;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
(3)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违法行为;
(5)非法走私、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违法行为。
44、吸食、注射毒品行为如何处罚?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还应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
45、什么是走私、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走私、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走私、非法买卖、运输易制毒的特殊化学物品,数量较少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对走私行为,按《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罚;对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规处罚。
46、什么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数量不满300株且无其他情节的行为。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行为,应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47、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非法持有毒品违法行为,是指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对非法持有毒品违法行为,应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外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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